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98.07.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苗栗縣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本會以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苗栗市經國路二段四九一號(苗栗農工)。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維護學生受教之權利。
改善學校教學環境。
參與並協助解決校內問題與爭端。
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它有關之校內外組織。
擬訂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本校聘約之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繳交入會費即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會籍。
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
依規定時間內會費未繳者。
主動書面宣告脫離本會者。
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學校聘約及有損本會名譽行為,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依情節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之處份,情節重大者或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予除名處分。
第九條: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會員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六月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修訂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議決本會工作方針、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選舉罷免之。擔任組長職以上不得擔任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內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查會員資格。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推選理事主席。
會議召開方式: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理事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後召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查預算及經費運用。
推選監事主席。
會議召開方式: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後召開。
第十七條:理、監事任期二年,於會員大會改選,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理、監事均無給職。
第十九條:依實際需要得設會務人員。會務人員由理事會擔任。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貳佰元。
會費:每位會員年費伍百元,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每年九月底前繳費完畢)。
捐贈。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時應由新任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交監事會通過,於年度開始時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