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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發揮愛校精神,增進校友間之聯繫、聯誼與互助。

二、協助母校之發展,暨在校學生之學習及輔導校友之就業、創業等事宜。

三、協助政府共謀國家社會之經濟發展,促進國民外交。

第三條: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原則。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苗栗縣苗栗市經國路二段491號。會址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編輯校友通訊錄。

二、協助各地區校友組織各地區之校友分會,以利校友團結與聯絡。

三、提供校友求才,求職資訊。

四、出刊物報導校友最新動態資料,以利校友之連絡。

五、提供母校品學兼優之在校學生獎學金。

六、提供參加各種比賽為母校爭光之在學獎學金。

七、提供校友及母校在校學生急難救濟金。

八、其他協助母校及校友發展有意義之工作。

九、辦理合於第二條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依下列各項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 普通會員:凡苗栗農工(含延教班、實用技能班及各種短期班研習)畢(結)(肄)業之校友或曾服務母校教職員工均可申請入會。

二、 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本會榮譽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一、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會務之福利。

第九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前項第三款退會者,應送理事會決議除名,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並將其事實、證據,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呈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會費及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八、  辦理會員違反章程、法令、決議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處分。

九、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十、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撤免或除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三、本會聘任人員得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酌發車馬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協助辦理會務,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備行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及各地區輔導主任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會員代表)未滿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天內將其結果通告各會員(會員代表)於一星期後三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出席未滿半數者得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會員(會員代表)於一星期後三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二、會員(會員代表)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

三、 終身會員:一次繳伍仟元者為終身會員。

四、 政府補助。        

五、 事 業 費。        

六、 會員捐款。        

七、 委託收益。        

八、 基金及孳息。       

九、 其他收入。          
但經本會除名後再申請入會者,應將積欠之常年會費補繳後,再辦理從新入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九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苗栗縣政府九十年十月四日(九十)府社政字第九0000九七六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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